北京:應按政府采購等制度要求擇優(yōu)選取中介機構參與預算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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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3日 09:15
北京:應按政府采購等制度要求擇優(yōu)選取中介機構參與預算評審
獲悉,5月30日,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財政預算評審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提到,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輔助開展財政預算評審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擇優(yōu)選取專業(yè)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guī)范、執(zhí)業(yè)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參與評審工作,向中介機構付費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
納入市級預算管理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主要包括:金額較大(工程修繕、信息化升級改造類≥500萬元,其他≥1000萬元)、技術復雜、政策性強等方面項目。同時,針對人員類項目、公用類項目、按支出標準和任務量可直接測算資金需求的項目等,原則上無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各區(qū)財政部門可自行劃定本區(qū)財政預算評審范圍。
原文如下:
北京市財政預算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部門預算管理,促進預算評審科學化、規(guī)范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財政預算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財政預算評審,是指本市財政部門對預算項目資金需求、支出標準等開展的評審活動,為預算編制、預算績效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條開展財政預算評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依據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預算管理制度等開展預算評審,規(guī)范評審行為。
(二)科學合理。統(tǒng)籌兼顧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科學合理分析、評定項目實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資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觀公正。推進預算評審程序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四)績效導向。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與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等有效銜接,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促進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市財政預算評審操作規(guī)程等業(yè)務規(guī)范,完善本市財政預算評審制度;
(二)明確市級財政預算評審范圍,選取項目開展財政預算評審;
(三)負責組織、監(jiān)督市級財政預算評審的具體實施,組織運用市級財政預算評審結果;
(四)指導各區(qū)財政部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工作。
第五條各區(qū)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明確本區(qū)財政預算評審范圍;
(二)負責組織、監(jiān)督本區(qū)財政預算評審的具體實施;
(三)負責組織運用本區(qū)財政預算評審結果。
第六條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完成對本部門、本單位項目所開展的財政預算評審工作;
(二)負責執(zhí)行、運用財政部門對本部門、本單位項目出具的評審結果。
第三章財政預算評審范圍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原則上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納入市級預算管理的項目組織開展財政預算評審:
(一)支出金額較大的項目,指申報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修繕類項目、信息化升級改造類項目及其他申報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二)專業(yè)技術復雜的項目,指具有審核技術難度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新設機構開辦類、慶典會展類項目。
(三)政策性強的項目,指申報內容屬于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方針、政策及對社會和經濟發(fā)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四)確有評審必要性的項目,如:因制定支出標準需要評審的項目,巡視、審計、財會監(jiān)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發(fā)現(xiàn)問題的項目,及其他應重點關注的項目。
第八條各區(qū)財政部門可參考市級財政預算評審范圍,結合本區(qū)實際情況,自行規(guī)定本區(qū)財政預算評審范圍。
第九條按照節(jié)約高效原則,以下項目原則上無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
(一)人員類項目和公用經費項目;
(二)已出臺政策或文件中明確資金數(shù)額的項目;
(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或認定的支出標準和任務量可直接測算資金需求的項目;
(四)內容敏感、知悉范圍有嚴格限定的項目;
(五)支出總額低于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金額標準的項目;
(六)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不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財政預算評審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條 財政預算評審應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合理性、經濟性以及績效目標、支出標準等作為重點審核內容,其中延續(xù)性項目的評審應將以前年度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
(一)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指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項目內容是否與國家及本市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行業(yè)政策、發(fā)展規(guī)劃相符;項目與部門職責銜接是否緊密,與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復。
2.可行性。主要指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具體可行、任務是否明確、實施條件是否具備;項目預算規(guī)模與計劃方案、目標任務是否匹配;預期投資進度與預期工作進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指項目立項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內容范圍、目標任務、規(guī)模標準是否清晰明確;預算申報材料及相關依據資料是否齊全。
(二)預算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經濟性。
1.合規(guī)性。主要指項目內容是否符合財政法律法規(guī)等。
2.合理性。主要指項目是否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本級財力水平相適應;支出內容是否與項目實施方案相符,是否屬于本級支出責任;支出內容是否真實;經費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當?shù)取?
3.經濟性。主要指項目實施方案是否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厲行節(jié)約、有利于降低成本;資金需求是否按照標準精打細算。
(三)績效目標審核。主要是對績效目標的完整性、相關性、適當性、可行性、與項目資金需求的匹配性等進行審核。
(四)支出標準審核。主要是對編制預算時使用的支出標準、成本績效分析形成的成本支出定額標準是否適用進行審核。
(五)其他評審側重點審核。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財政預算評審應圍繞項目支出預算內容,綜合運用政策評估、比較分析、工作量計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場詢價、專家咨詢、現(xiàn)場核實等方法實施評審。
第十二條 財政預算評審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規(guī)劃;
(三)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臺的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
(四)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點工作安排;
(五)項目立項依據文件,項目實施方案、合同及相關制度文件等;
(六)相關歷史數(shù)據、行業(yè)標準、計劃標準、支出標準等;
(七)以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八)其他與項目相關的依據材料。
第五章財政預算評審的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時,可以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輔助工作。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輔助開展財政預算評審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擇優(yōu)選取專業(yè)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guī)范、執(zhí)業(yè)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參與評審工作,向中介機構付費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機構輔助評審管理,指導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開展評審工作,并遵守中介機構回避等相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組織專家輔助開展財政預算評審的,應建立專家評審管理規(guī)范,明確專家選取方式,滿足專業(yè)論證要求,規(guī)范專家論證流程。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家參與評審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和工作要求,并遵守回避等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預算評審工作的保密管理,嚴控涉密項目知悉范圍,嚴格涉密資料使用、保存、復制和銷毀管理。
財政部門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輔助開展財政預算評審時,需要求接觸涉密資料的單位、中介機構等具備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資質,滿足相應場地、人員、設備、檔案管理等條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簽署保密協(xié)議或保密承諾書等保密管理程序,需要求中介機構和專家不得對外透露財政預算評審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財政預算評審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評審的程序一般分為前期準備、制定方案、實施評審、報告歸檔等四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財政部門確定財政預算評審任務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做好評審準備。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項目溝通并報送評審資料。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供評審所需資料,應當落實預算編制主體責任,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制定方案。財政部門可以根據評審任務要求制定評審方案。評審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重點關注內容、評審方法和依據、評審工作組成員、評審時間及進度安排等。
(三)實施評審。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預算評審操作規(guī)程等業(yè)務規(guī)范,確定評審方式,實施項目評審。如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首次報送的資料不能完全滿足評審需要,財政部門可以通知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資料。評審過程中,各相關單位之間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初步評審結論形成后,財政部門應及時與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正式交換意見。財政部門可在正式交換意見后,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的書面意見對評審結論進行完善,并出具評審報告。
(四)報告歸檔。評審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依據、評審結論、問題和建議,如有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簽署的意見或者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在報告中一并體現(xiàn)。出具報告后,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整理評審資料,建立評審檔案,將評審要件完整存入檔案。
第十八條開展財政預算評審時,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當遵守報送評審資料的時限要求。
對于逾期未提供評審資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將項目退回;對于逾期未補充提供評審支撐資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依據現(xiàn)有資料進行審核,并將相關預算視為申報依據不足。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客觀公正地開展財政預算評審工作,提升財政預算評審專業(yè)能力,提高財政預算評審工作效率。
財政部門原則上在項目評審資料完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結論;對于項目情況復雜、審核難度大的項目,在項目評審資料完備后4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結論。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統(tǒng)籌安排、同步開展財政事前績效評估和財政預算評審工作,財政事前績效評估與財政預算評審工作應有效銜接。
第七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預算評審結果運用,結果運用的方式包括:
(一)將財政預算評審結果應用于預算安排。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和運用財政預算評審結果,并將財政預算評審結果作為審核預算申請的參考。被評審項目預算安排金額一般不應超過財政預算評審結果,確需超出評審結果安排預算的,應由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嚴格論證后,在部門、單位預算審核測算過程中作出重點說明。
(二)提高部門預算編報質量。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預算評審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預算申報部門提出改進預算編制的意見建議。對評審中發(fā)現(xiàn)虛報基礎數(shù)據或資金需求的項目,經核實,可酌情核減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預算,或不予安排該項目財政經費,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三)推進支出標準體系建設。財政部門應當結合財政預算評審,強化對評審數(shù)據的積累和有效利用,加強對同類項目評審情況的總結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項目的支出標準和規(guī)范,推動工作重心由評審資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標準拓展。
(四)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財政部門應加強共性項目績效目標和成本效益情況的審核分析,發(fā)揮預算評審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的作用。
第八章實施保障
第二十二條財政預算評審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開展財政預算評審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制度規(guī)定,不得違規(guī)指定中介機構,不得提出審減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中介機構人員、參與評審專家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自行開展的預算評審,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原則,規(guī)范評審程序,強化結果運用。
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同級部門開展部門預算評審,可以視情況對部門預算評審結果抽查復核,提高部門預算評審質效。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3〕1136號)同時廢止。